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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直接选举制度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3/21 来源:中国人大网 浏览: 次 字号:

选举是否有效,要严格依法作出认定,其标准是两个:一是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如果从票箱取出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总数,这意味着发票有差错或者舞弊行为,选举失去真实性,应当认定无效。如果从票箱取出的选票少于发出的总数,可能有人领取选票后未投票,不影响选举的真实性,因此选举有效。二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过半数的选民包括直接参加投票的选民和依法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对于选举是否有效,只能以上述两个标准认定,不能以选出的代表不符合结构比例或者其他理由宣布无效。

对于当选结果的确认,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此外,还有两种特殊情况:一种情况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其中,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并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还应当就票数相当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因在前一轮投票中均已过半数,在这一轮投票中就不要求过半数当选。另一种情况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需要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是在前一次投票选举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同于重新选举。另行选举时,不重新酝酿讨论提出候选人,候选人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确定,即按照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根据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当选要求低于第一次投票时的当选要求。

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由谁当选,均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确认公布。

以上是直接选举中一些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制度,除此之外,直接选举同样还涉及代表名额的确定、少数民族的选举、对代表的监督、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这些同样是直接选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要结合法律规定予以全面理解。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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