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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直接选举制度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3/21 来源:中国人大网 浏览: 次 字号:

(四)流动人口参选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区域的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的数量越来越大。

流动人口如何登记参加选举,是保障他们选举权利的重要问题。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根据上述规定,目前流动人口参选,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办法:一是回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选区参加投票选举;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原居住地选区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二是在现居住地选区参加投票选举,通过取得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证明或者在当地登记为选民参选。至于流动人口在当地登记参选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在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一些地方反映,流动人口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不方便;一些人员常年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生活,与户籍所在地的经济社会联系淡化,对参加原户籍地的选举积极性不高;而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需要转移选民资格证明,程序比较复杂,流动人口的参选率比较低。为保证他们的选举权利,建议对流动人口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作出规定。立法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分析。考虑这个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特别是长期以来选民登记以户籍为基础,而目前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在选举法中统一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选的时机和条件还不成熟。因此,这次选举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但是,立法中进一步强调,要继续按照选举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和指导各地方直接选举的具体办法,采取具体措施,保障流动人口参选。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要为流动人口委托他人投票或为他们开具选民资格证明提供便利,可以通过信函或者其他形式为他们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开具单独或集体选民资格证明。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确认选民资格等。

四、关于提名确定代表候选人

推荐、介绍、确定代表候选人,是选举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人大代表的入口关,对于调动选民参选的积极性,保证当选代表的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这一规定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形成的。1953年选举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不属于上述党派、各团体的选民或者代表均得按选举区域或者选举单位联合或者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这一规定,除党派、团体提名外,作为个人,只有不属于任何党派、团体的选民或代表才能联合或单独提名代表候选人。1979年选举法将提名权扩大到所有选民和代表,即“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将选民或者代表联合提名的法定人数由三人附议改为十人以上联名。

在直接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选民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在实际执行中,经常遇到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哪一级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由于选区的大小、规模不同,在同一个选区内,政党、团体的组织层级不同,选区内可能同时有几个同层级的党团组织或者有多个互不隶属的不同层级的组织,如党委、总支、支部等,这就提出到底哪一级政党、团体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的问题?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由县、乡一级的政党、团体,协调选区内的党团组织,提名推荐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二是各政党、人民团体是联合提名还是单独提名。虽然法律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既可以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也可以联合提出代表候选人,在实践中,县、乡两级政党、团体一般采取联合提名的办法,即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经协商共同提出代表候选人。这种办法便于统筹考虑代表的结构比例,平衡各方面的要求。三是本选区选民联合提名候选人,是否只限于本选区的选民?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比如在县直机关工作的人员,也可以被推荐到县城以外的选区参加选举,但必须是本行政区的选民。四是选民是否可以自荐当代表候选人?我国的代表候选人,采取的是推荐制,而不是申报登记制。选民成为代表候选人,必须有政党或者人民团体推荐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对于个人自行申报为代表候选人,而没有法定的政党、团体或法定人数的选民推荐的,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对于选民自荐当代表候选人,并且附有十个以上选民联名推荐(不包括本人在内)的,要按法律规定的条件标准审查认定。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只能少于或等于本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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