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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直接选举制度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3/21 来源:中国人大网 浏览: 次 字号:

(二)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对代表候选人进行全面、准确的介绍,是民主选举的必然要求。对代表候选人的认识和了解是选民作出投票选择的基础,也是增强选举活力的重要途径。只有让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才能激发选民投票的积极性,避免投票的盲目性,保证选民按照自己意愿选出满意的代表。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直接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者在推荐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自己所推荐的候选人的情况,介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选举委员会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如具有选民资格,符合代表资格条件等。在所提候选人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后,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二是,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在选民酝酿讨论候选人过程中,选举委员会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三是,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2004年修改选举法时,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选民与代表候选人见面,2010年修改选举法,进一步加大了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力度,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2010年选举法修改,增加了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情况的义务,即接受推荐的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个人身份包括国籍、是否拥有海外永久居留权等。选举委员会有责任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所提供的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由选民作出判断选择,而不是简单地由选举委员会取消代表候选人资格。

我国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以选举委员会介绍为主,辅之以推荐者介绍,但没有规定候选人自我宣传介绍。因此,对于代表候选人的自我宣传等竞选活动,应当依法予以妥善处理。同时,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活动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以避免干扰、影响选民投票。

(三)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在直接选举中,最初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通常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所有的候选人都列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选票必然很分散,很难依法选出代表。因此,选举法规定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在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确定有三种情况:一是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经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从以往的选举实践来看,这种情况通常比较少。二是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要在各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实践中主要采用这一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三是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如果经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仍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时,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一般通过“三上三下”的办法确定。首先,由选举委员会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汇总公布(一上),随后将汇总的候选人名单交各选民小组讨论(一下);其次,汇总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召开选民小组长或选民代表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并进行协商,缩小候选人范围(二上);向选民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和选民小组或选民代表会议协商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二下);然后,将协商情况和选民对协商结果的意见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提出拟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上),将拟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下发各选民小组,进一步听取意见(三下)。在这个过程中,最关键的是要把握好“较多数选民的意见”。

预选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重要方式。1979年选举法对在直接选举中,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作了规定。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考虑到在一些地方集中选民进行预选比较困难,因此删去了预选的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提出,没有预选程序,在对代表候选人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选区,不好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实践中,有些地方采取了征求意见票的办法,效果不错。为了使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公开、公平、公正,避免产生矛盾,2004年修改选举法,重新规定了用预选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这次规定的预选有一个显著特点,即预选不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必经程序,而是在特殊情况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一种特殊程序,即只有在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有必要启动预选程序。至于预选的具体程序,选举法没有规定,由地方在选举实施细则中作出具体规定。预选不同于正式选举,可以参照正式选举程序适当预以简化。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以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过去规定为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2010年修改选举法,为使选民有较充裕的时间了解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同时适应加大组织选民与代表候选人见面力度的需要,将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时间提前了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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