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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直接选举制度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3/21 来源:中国人大网 浏览: 次 字号:

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一些代表提出,为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建议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根据这一修改建议,选举法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发展和完善,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改进选举工作。早在1953年制定选举法时,就曾提出是否要规定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回避问题,当时考虑人大代表选举,主要是间接选举,而在各级人大会议上的选举工作,不是由选举委员会而是由大会主席团主持的,而基层选举工作又是在上级选举委员会派去的工作组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的,因此没有必要作规定。经过近六十年的发展,各方面的情况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一是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了县一级,二是间接选举不再设立选举委员会,三是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各自的职责更加明确,四是人民群众对民主选举的期望要求不断提高。因此,有必要实行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这也是国外选举制度中很普遍的一项内容。由于过去对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未提出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有些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也是代表候选人,现在实行回避制度,是一项重要改革。对此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按新的要求做好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工作。

(三)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总体来说,就是主持和组织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具体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的工作,即选举准备阶段、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阶段、投票选举阶段。其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对于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经审查认为不实的,应当向选民通报;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决定是否召开选举大会或者使用流动票箱;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依法及时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为加强对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监督,保证选举组织工作的公开透明,2010修改选举法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这里的选举信息包括与选举有关的各种信息,如选民名单、选举日期、代表候选人名单、当选代表名单等。

二、关于选区划分

直接选举是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民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将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因此,开展直接选举,必须划分选区,并对各选区的合格选民进行登记。这也是直接选举的重要特点。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按某一标准划分的区域。选区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当选代表联系选民的基本单位。依法科学、合理地划分选区,是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性环节。

(一)选区划分的方式

在国外,选区通常是按居住地域划分的。我国直接选举中选区的划分方式,经历了几次调整改革。1953年选举法规定,选区按居住状况划分。1979年修改为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突出按单位划分选区。1986年又修改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划分,突出了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这一规定一直维持到现在。从目前实际做法来看,城镇以按单位划分选区为主,不好按单位划分的,如属于退休居民、所属单位规模比较小等,再按居住状况划分。农村则以按居住地区划分选区为主,村是选区划分的基本标准。无论是按居住状况划分,还是按单位划分,两者各有优势。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优点是:一是,选区与选民利益联系密切,与选民居住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交通、环保、治安等问题很多都集中在居住区域内,有利于充分发挥代表在反映、表达人民群众诉求和愿望方面的作用。二是,居住区域内的选民没有单位里的行政隶属关系,选民选举地位更为平等,投票不宜受到外界影响。缺点是组织选举工作难度大,因为选民是分散的。按生产、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优点:一是,各单位都有一套比较完备的组织体系,可以依托这一组织体系,开展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投票选举等选举组织工作。二是,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比较了解,同事之间,长期合作共事,相互之间比较熟悉,方便作出投票选择。缺点是当选民的居住地与工作地不在同一选区,甚至是跨行政区域时,选民与选区的利益关系不密切,对本地区内的一些事务不关心,影响对选举的参与。另外,单位里的行政领导关系对选民的自由投票也可能产生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原来包管职工生老病死的单位,正在将这些职能交由社会承担,职工与单位的关系正在简化,主要变成劳动合同关系,由此大量的“单位人”正在转变为“社会人”。这种转变对选区的划分也会产生影响,既然单位不再是包管职工社会生活的组织,选区划分也就不一定要按单位进行,根据这一实际变化,在城镇可以适当增加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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