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暂行办法
(2015年5月28日武隆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密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渠道,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进一步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宪法法律赋予公民权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民旁听,是指在召开常委会会议时,非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经过申请批准后,旁听常委会全体会议议题审议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凡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在本县工作或居住的公民,均可根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旁听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除外。
第四条 旁听公民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直接邀请等方式产生,旁听人数一般在五到十人。会议是否旁听及旁听公民产生方式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第五条 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常委会人代工委负责实施。常委会人代工委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对旁听公民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在常委会会议召开两日前通知旁听公民。对有工作单位的旁听公民,应同时告知其所在单位。
第六条 旁听公民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会议地点报到,领取旁听证、旁听须知、会议议题建议意见表以及工作报告等材料,在指定的旁听席就座旁听。
第七条 旁听公民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无表决权、发言权。会议结束后,旁听公民可以提交本人对会议议题审议情况的意见或建议,由常委会人代工委按规定研究处理。
第八条 旁听公民所产生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