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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人大代表履职登记制度
(2015年5月28日武隆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县人大代表增强代表意识,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代表履职登记工作由县人大常会组织领导,人事代表工委负责指导,各代表小组建立履职登记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属于登记对象。全体代表应依法履职,自觉登记,接受监督。
第四条 代表履职情况由代表本人填写,每年12 月底由各代表小组组长签注意见,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汇总。
第五条 履职登记内容:
(一)大会期间
1. 会前走访选区选民,搜集选民意见情况;
2. 出席会议情况;
3. 分组审议及发言情况;
4. 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二)闭会期间
1. 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
2. 列席常委会议、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活动情况;
3. 联系选区选民,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情况;
4. 参与主题活动典型项目打造情况;
5. 为选民办实事、办好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