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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人大常委会拟任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5/31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武隆县人大常委会拟任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试行)

(2016年5月31日武隆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根据《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任职资格,必须掌握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基本知识。县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组织法律知识考试,衡量其是否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基本知识。

第三条  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提请任命前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一)县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副县长及其组成部门局长、主任;

(三)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四)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条  前条所列人员,已参加并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在届中被调整并仍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可以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五条  法律知识考试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委托相关机构命题。试卷为A、B两类,由拟任命人员抽签确定。

第六条  法律知识考试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监考,日常事务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承办。

第七条  负责法律知识考试具体事务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循公平、公正、保密、严格的原则,不得泄露试卷内容或者考试答案,并按照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第八条  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职议案,提名人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

第九条  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考试五日前通知拟任命人员。

第十条  拟任命人员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参加考试,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考试。

第十一条  法律知识考试原则上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满六十分及以上的为合格,六十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

第十三条  拟任命人员经考试合格的,方可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地点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拟任命人员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不得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