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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意见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10/15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11. 规范审议意见办理程序。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由县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或院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会议或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办理,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作出说明,且办理时间总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一府两院”应在收到审议意见一个月内,将整改方案和办理程序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并在办理到期后,先将办理情况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再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可以建议常委会会议对研究处理报告进行表决,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经表决未获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由报告机关重新研究处理,并在60日内重新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报告。对再次报告仍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专项决议交报告机关执行或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方式进行处置。

12. 健全审议意见跟踪督办机制。审议意见交办后,由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工作机构负责跟踪督办,根据需要定期向主任会议报告督办情况。主任会议可以根据督办情况,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视察、专题调查等形式开展跟踪督查,督促落实。对审议意见无故拖延办理,或不如实报告办理情况,按照监督法实施办法规定,由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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