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县人大常委会邀请市县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试行)
(2014年9月29日武隆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每次将邀请5至8名市县人大代表列席。
第三条 市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拟定初步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认。主任会议后,由人代工委将会议议题和有关要求通知到代表本人。
第四条 市县人大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应根据会议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作好审议发言准备,但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市县人大代表应按要求准时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请假。
第六条 无固定收入的市县人大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所产生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