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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程序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7/15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武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程序

(2007年12月26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完善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加强法律监督,规范执法检查工作,使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确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每年12月上旬,各工委应当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经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

执法检查计划书面印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时,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执法检查计划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和各乡镇人大,并印发各工委。

在执行中,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可对执法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二、制定和审批执法检查方案

县人大常委会工委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就其承办的执法检查项目,制定出执法检查的具体方案,报常委会有关副主任审核,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组组成和分组情况、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步骤和方式等内容。为使执法检查方案切合实际,承办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前期调研。

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制定方案的承办部门起草通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文书面通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及有关乡镇人大和检查组全体人员,并印发各工委。

三、组成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应当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执法检查组组长一般由分管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由其他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工委的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负责该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相关工委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其他工委负责人中确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县人大代表和驻武上级人大代表参加。县人大代表和驻武上级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工作的协调和安排,由人事代表工委与负责该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相关工委协商办理。

四、召开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

执法检查组在正式开展执法检查前,由组长召集一次检查组全体会议,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执法检查工作。会议一般由相关工委主任主持,常委会有关领导出席。

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再次召开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小组的汇报,研究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的执法检查报告稿,并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交换意见。会议一般由相关工委主任主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出席。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列席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

五、执法检查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调阅有关文件资料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结束时,视工作需要,可以向乡镇人大和法律法规实施的相关部门反馈所了解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六、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相关工委负责起草执法检查报告稿。

报告稿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主要原因;改进执法工作的主要建议;对法律法规本身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等。

报告稿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负责主持研究、修改和审定。

七、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时,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作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执法检查组可以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提供有关参阅资料。

八、落实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

相关工委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常委会会议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或主任会议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建议意见汇总整理,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以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或建议意见印送县政府办公室或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相关工委应当在执法检查报告送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于六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提出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相关工委应对该书面报告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并将该意见连同书面报告一并印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九、具体案件的处理

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由常委会办公室统一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公布执法检查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接受社会的监督,执法检查情况以县人大常委会《公报》等形式公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