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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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五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以下重要日常工作:
(一)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开会日期、会议日程和列席人员,协调安排重要的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
(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三)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四)对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提出常务委员会向代表大会作出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约见“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听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报,对汇报中的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讨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常委会提请的任免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提出本届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穸议。
(九)提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在常务委员会决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时,提出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特殊的有重大意义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进行检查督促。
(十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决议、决定有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必要时,可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研究处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中的重大问题和案件监督中的重大问题,对其特别重要的,可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四)讨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讨论向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的请示、报告,研究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交办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六)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七)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需要主任会议处理的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事先由常委会办公室向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收集,然后由召集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召集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主任会议对有关问题的决定和处理意见、建议,形成会议纪要。
主任会议纪要由召集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审签,印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并由有关的办事机构办理,或者转交有关机关办理,办理结果须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