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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规则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7/12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武隆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规则


(2012年12月29日武隆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武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促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题询问应坚持依法监督、民主公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举行;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单独召开专题询问会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其情况可邀请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负责人参会并提出询问。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县“一府两院”、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市直管部门。


第六条  开展专题询问,一般按照确定询问议题、制定询问方案、开展专题调研、实施专题询问、形成询问意见、跟踪监督落实等步骤进行。


第七条  专题询问应围绕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工作、围绕县“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的意见提出专题询议题,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开展专题询问应当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组长,有关组织人员和工作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负责拟定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题询问方案确定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开展专题询问前三十日告知被询问单位。


第十条  根据主任会议确定的专题询问议题,被询问单位应当围绕议题作出书面专项工作报告,并于专题询问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交专题询问领导小组审核。专题询问领导小组应当在收到报告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被询问单位。被询问单位将审核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在专题询问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会议举行七天前发送专题询问会议各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领导小组针对询问的议题,应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部分县、乡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负责人认真开展专题调研活动,掌握第一手材料,做到发言有针对性,内容有理有据。


第十二条  询问人针对专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拟提出询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天前将拟询问问题交由询问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


被询问单位应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专题询问会议,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须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参会。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邀参会的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负责人在专题询问会上提出的询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询问,均应经主持人准许。


第十四条  询问人所提问题应紧扣议题、重点突出、针对性强。询问人对回答不满意的,可对被询问人进行追问。其他询问人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被询问人对所提问题已经作出明确回答的,一般不继续询问。


第十五条  被询问人回答问题应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实事求是、言简意赅。当场不能回答的,应说明原因,并经主持人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


询问内容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由一个单位或牵头部门主答,其他单位或部门补充回答。


第十六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被询问单位或部门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询问的问题和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不便回答或不便提供的,被询问单位或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专题询问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交被询问单位或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对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被询问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审议意见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对专题询问审议意见办理落实不力、不到位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启动其他监督手段督促落实。


第十九条  专题询问的有关情况经主任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并将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委,对市直管部门的情况将书面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