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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7/15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武隆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规定

(2007年12月26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武隆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下分别简称代表议案、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武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代表议案,是指武隆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联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议案范围和内容主要是:

(一)听取和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议案和报告的事项;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方面的事项;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事项;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代表建议,是指代表个人或者联名以书面形式,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它包括:

(一)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

(二)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并且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

(三)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第四条  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改革开放,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为维护我县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二章  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机构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是负责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二)制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的计划、办法和方案;

(三)征集代表议案和建议,并对议案、建议进行整理、分类、编号、登记、交办、督办、检查、总结、归档;

(四)负责向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情况;

(五)负责加强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县人大代表的联系和交流,充分发挥整体作用,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推动我县各级人大议案、建议办理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章  议案和建议的提出

第六条  代表议案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超过截止时间提出的议案,作为代表建议办理。

第七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选题要准确,重点要突出,事实要清楚,要求要明确。议案应一事一案,写明案由、案据和解决方案,用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的专用纸,逐项填写,字迹工整,格式正确,及时上交。

第八条  凡涉及代表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直接处理人的,代表本人不能作为议案联名人或者将案件作为建议提出。对重要建议,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以引起高度重视,尽快办理。

第九条  代表依法要求撤回提出的议案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审议或者办理工作即行停止。

第四章  议案和建议的交办

第十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前提出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收集;在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收集;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在收到建议的七日内交办。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应当根据其内容和国家机关的职责分工,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以及其它组织作为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需由县人大常委会办理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室承办;需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需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组织办理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直接交办。

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议案组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可以将重要的代表建议,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以及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关书面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后再交办。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第五章  议案和建议的审议和办理

第十四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对代表议案进行初步审议后,提出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是否将代表议案转为代表建议进行办理的意见,经议案审查委员会确认后,交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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