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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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联系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召集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会期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建议议题通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列席单位。
临时召集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拟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由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研究起草,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在会前围绕议题做好调查研究,并写出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会前应根据议题内容联系人大代表,征询群众意见,参与视察或调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准备好对议题的审议意见,确保会议质量。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时,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请假外,必须出席会议,会议中不得随意退席。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先通过会议议程草案,然后按通过的议程逐项进行。
常委会会议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变更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副巡视员、调研员,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邀请县政协的领导、县委有关部委负责人、部分县人大代表、驻我县的市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会议。有关新闻工作者旁听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每次常委会会议议题,一般应安排听取和审议一至二个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情况报告。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需要作为议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贯彻执行情况;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部分变更、财政决算;
(四)三峡库区移民、扶贫开发的重大事项;
(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大事项;
(六)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及人口问题的重大事项;
(七)民族、宗教、民政、侨务、台务工作的重大事项:
(八)社会稳定和治安工作的重大事项;
(九)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十)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一)人事任免事项;
(十二)依法决定撤销有关人员的职务;
(十三)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依法决定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涉嫌刑事犯罪的县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涉嫌犯罪的县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五)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撤销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六)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和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撤职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向提议案人员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