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县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试行)
(2013年6月27日武隆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其贯彻执行的情况;
(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人民群众宣传会议精神;
(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执行代表职务优先的原则,参加县人大和各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提出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方式:
(一)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应以原选区选民群众为主体,以乡镇代表小组为单位;
(二)在各乡镇“代表之家”制定公示牌,公开县人大代表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职业、通讯地址及联系选民情况等信息;
(三)采取走访、电话、来信来访、电子邮箱、座谈等多种方式联系;
(四)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联系乡镇、村(居)委会和城乡居民,每位代表重点联系1至2户困难群众;
(五)受原选举单位邀请,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县人大代表每年应将履职情况书面报告所在的乡镇代表小组;
(二)县人大代表届内应向原选区选民群众述职不少于1次;
(三)各代表小组每年应书面报告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情况。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保障:
(一)县人大代表参加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在县人大常委会拨付的代表经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二)各代表小组应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列入年度代表工作计划,并组织做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
(三)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应做好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统筹协调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其余工作机构实行分片联系制度,指导各联系片认真做好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评比表彰先进县人大代表小组时,应将各代表小组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群众意见、建议的情况,作为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推进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乡镇人大代表可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