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县县人大代表辞职制度(试行)
(2013年4月22日武隆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履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反映选民意见,保持代表的先进性、广泛性与代表性,依法规范代表辞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县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代表意愿和保障代表权利的原则。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辞去或建议辞去代表职务:
(一)本人不愿意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当选为县人大代表的领导干部因职务调整或工作单位变动调离原选区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务的;
(四)当选后连续两年未经批准而不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或闭会期间不参加代表活动,不履行代表职务的;
(五)因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党内或行政处分、或因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处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情形应当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四条 辞去代表职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愿辞去代表职务的,由本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申请;
(二)因职务调整或工作变动调离原选区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向其发出辞去县人大代表建议书;
(三)辞去代表职务的,视其情况由人大常委会会同相关机关或部门对其谈话,做好工作;
(四)代表的辞职申请,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受理,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五)是否接受代表辞职,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申请被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六条 代表辞职后空缺的名额,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在原选区依法进行补选。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