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县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规则(试行)
(2012年10 月24日武隆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武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加大工作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重庆市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项工作评议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突出重点、民主公开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内容参照《监督法》第九条和《重庆市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途径,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确定。
评议对象为内容涉及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 专项工作评议由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具体承办。
第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工作评议领导小组的组成及其工作机构的设立,评议内容、重点、时间、步骤、方法和要求,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核通过。
第六条 专项工作评议领导小组由人大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组成。根据评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有关专家,群众代表参加。
评议领导小组组长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担任。工作评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调研组。
第七条 专项工作评议办公室负责评议工作综合协调事务处理;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工作评议情况进行公示,听取情况反映。公示内容:
(一)工作评议调研的内容和目的;
(二)被评议的部门;
(三)工作评议调研的时间;
(四)工作评议结果;
(五)联系方式。
第八条 专项工作评议调研组负责评议工作的综合调研事项。调研工作要深入实际,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考察、抽样调查与重点调查、征求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和被评议部门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等方式,了解工作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 被评议部门应当配合评议工作,向评议领导小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知情人向评议领导小组反映情况。
第十条 在评议调研过程中,评议调研组应当将调研中发现的以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归纳整理后,交由被评议部门研究处理,并在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一条 评议调研工作结束后,评议调研组应写出调研报告。报告内容:
(一)对被评议工作情况的评价;
(二)工作所取得的主要成效;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整改要求;
(五)评议领导小组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举行专项工作评议时,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被评议部门工作情况报告、评议领导小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部门工作进行评议和满意度测评。
工作评议领导小组成员、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旁听的人民群众代表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
被评议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票决。满意票得票率占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70%及以上的,评定为满意;满意票得票率低于70%、满意和基本满意票得票率高于50%的,评定为基本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得票率在50%及其以下的,评定为不满意。专项工作评议会议程序:
(一)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
(二)听取被评议部门工作情况报告;
(三)听取工作评议领导小组综合调研报告;
(四)工作评议发言;
(五)对被评议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会后,评议办公室对评议会上所发表的意见或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常委会评议意见,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被评议部门应对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被评议部门整改落实情况,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
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部门,列为继续评议对象。
工作评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一)人大常委会对被评议部门整改不力或不满意的,责成部门重新限期整改。对拒不落实评议意见、不整改或重新整改后仍不满意的;
(二)对评定为“不满意”的部门,再次组织评议后仍为“不满意” 的部门。
第十五条 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结果的处理方式:
(一)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委;
(二)向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通报评议结果情况;
(三)对市直管部门的评议结果,书面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向人大代表通报;
(五)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笫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武隆县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程序》同时作废。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