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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10/27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2014年9月28日至29日上午,武隆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县政府二会议室举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武华主持会议。会议进行了以下事项:

一、听取了县政府关于2013年县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了2013年县级财政决算

二、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农村公路建设情况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县交委副主任杨顺刚受县政府委托所作的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情况报告和县农业工委主任李金荣受县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委托所作的调研报告。

会议认为,近年来,县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采取有力举措,各级各部门通力协作,通过争取和整合项目资金,通畅里程大幅增加、农村客运站点网络基本形成、撤并村公路通达建设加快实施,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取得重大成就,极大地带动了农村建设、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步伐。会议指出,受地理条件影响,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成本高,历年资金缺口大,存在县乡两级建设资金负债多、建设标准低、通行能力弱、公路养护难、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会议要求,县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一是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管护的宣传发动工作,增强群众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动员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地按照“一事一议”办法筹集建设资金,参与到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和公路建成后的管护养护的各个环节中去。二是多渠道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要积极探索“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个人集资”的筹资方式,加大对农业、烟草、农综、国土、扶贫等项目的整合使用力度,逐步落实县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提高补助标准,减少乡镇财政压力。三是强化质量监管,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监控体系,按照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要求,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村委会、乡镇政府及县交通部门层层把关,分级负责。四是落实主体责任,建养并重,促进农村公路管养常态化、规范化。要强化对《公路法》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要进一步明确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管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同时针对存在的具体问题,会议提出了建议意见:一是农村公路建设要兼顾乡村旅游、农业产业等经济发展。在兼顾受益群众的同时,要为规模较大的如高山蔬菜产业、畜牧产业等农业产业服好务,产业发展到哪里,交通等基础设施就要跟进到哪里。二是坚持安保设施“三同时”制度,与公路建设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安全事故。三是加强对建成公路的维修,加快乡镇与乡镇之间、村与村之间的思断头路的连接。四是交通规划要与城乡发展规划乡村旅游规划统筹衔接,把交通节点建设纳入城市和集镇建设规划,使城乡建设规划与交通实现有效衔接。五是加强交通人才队伍建设。及时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确保交通人才队伍与我县交通建设任务相适应。六是加大对补助标准低、撤并村通畅、村道路不达通客标准等问题的调研,积极向市级主管部门反映。

三、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县政府办副主任谢逵受县政府委托所作的办理情况报告和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主任邹寿田所作的调查报告。

会议认为,近年来,县政府不断完善登记、交办、督办、复函等办理制度,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更加规范;同时对历次县人代会提出的跨年度续办件和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一并重视,推动了办理工作由“答复满意”向“结果满意”转变。

会议要求,县政府及其承办部门在今后的办理工作中,要加强对县领导牵头督办代表建议制度的执行力度,加强督办工作的请示汇报和沟通协调;承办部门领导班子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研究力度,不因工作人员变动影响办理程序和办理实效;对涉及多部门协同办理的代表建议,牵头部门与协作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达成办理共识。同时,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代表履职能力的培训,把好代表建议质量关口,防止提出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不相符合的代表建议,导致无法办理情况发生。

四、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王钢凌受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委托所作的执法检查报告。

会议认为,《条例》自今年实施以来,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宣传贯彻实施方案,大力对《条例》进行了宣传;完成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启动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开展了“四清四治”,全面掌握规模养殖底数,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会议指出,《条例》在贯彻实施方面,现行畜禽规模化分类标准尚未统一,导致畜禽养殖审核、审批和日常监管把握不准。在殖污染防治方面,《条例》出台前部分畜禽养殖场选址靠近公路、学校、居民区、河流、湖库、水源等环境敏感区,对周围生态环境构成不同程度疫病流行和环境污染隐患;多数养殖场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养殖企业环保意识淡薄;部门职责不清,监管力度不够,未形成合力。会议要求,县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一是不断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特别要加强对养殖场业主的宣传教育,提高养殖户依法防污治污的责任意识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二是尽快出台贯彻实施意见,建立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三是结合实际,逐步解决禁限区域内养殖场污染防治问题。四是结合地区实际,及时向市政府建议出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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