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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7/1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武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1年6月14日武隆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6月24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武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须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须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或审查批准: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选举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事项;

(三)推进全县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科教、文化等社会事业的重大决策;

(四)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采取的重大措施;

(五)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本级财政预算变更方案及本级财政年度决算;

(八)须财政担保或贴息的政府性投入建设项目;

(九)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方案以及城市总体布局调整方案;

(十)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十一)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命令;

(十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十三)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四)需要全县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十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出缺的重庆市人大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六)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需要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须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或半年执行情况;

(三)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财政预算执行、预算超收收入使用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使用情况;

(四)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外资金、移民资金和扶贫资金等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六)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政府一次性举债、融资和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国有存量资产处置情况;

(七)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

(八)有关人口、土地管理与利用、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以及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

(九)出台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减免政策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十一)重特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十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及意见的情况;

(十三)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十四)需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处理和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按照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可采取到会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本县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和执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责令限期纠正,对不纠正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